第十八条

有效

树木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剪、扶正。树木无法确定管理人的,由市政园林机构负责管理。

进行城市绿化作业的,应当妥善收集产生的废弃物避免扬撒,并在当日清理完毕;进行浇灌的,应当避免将泥土冲刷至路面。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