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中心城区范围内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在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开启。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重大节日活动需要延长开启时间的,以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公告为准。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