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雕塑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缺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清洁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