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电线杆、路灯、路牌、站牌等应当逐步实行集约化整合。
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灯、路牌、站牌(亭)、消防栓、废物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缺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清洁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或者沟渠,安装、维修、更换路灯等公用设施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恢复环境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