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缺污损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洁。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或者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临街空调器的冷却水不得凌空排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