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