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