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逐步建设和改造进村主要道路,改善村庄出行条件。

村庄主要道路应当布局合理,确保人员车辆进出畅通,硬化路面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村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与道路保持合理距离。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