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城市供水网或者镇局域供水网推进村庄集中式供水设施建设;无法进网供水的村庄,应当建设取水设施并采取配置水净化消毒设备等措施,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城镇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排污管网。城镇排污管网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因居住分散等原因难以集中收集处理的村庄,应当采用生态化方式处理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