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的宅基地权益。

村庄公共建设保障和促进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