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易地建房的,应当在申请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对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村民在新住宅建成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依法交还原宅基地。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