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因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途径,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