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因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途径,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