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

(三)长期在本地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传承谱系不少于三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