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条有效公民申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的基本情况;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三)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材料;(四)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持有的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说明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