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有积极作用;(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世代传播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传承谱系清晰;(四)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在本地有较大影响。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