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需重点保护、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

(一)谚语、谜语、歇后语、民间故事、民间歌谣等传统口头文学及其作为载体的语言;

(二)民间吹打乐、土家打溜子、薅草锣鼓、民歌、土家撒叶儿嗬、土家摆手舞、土家花鼓子、九子鞭、西兰卡普、南曲、土家满堂音、板凳龙、踩堂戏、柳子戏、傩愿戏等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剧和曲艺;

(三)传统制茶、酿酒、彩扎、精细竹编、九佬十八匠等技艺,土家特色美食,民间草药、民间验方,历法;

(四)土家婚俗、丧葬礼仪、茶神祭祀、土家女儿会、赶集、过赶年、打陀螺、跷旱船、赶茆、竹马、押加、射弩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