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等工作,落实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政策。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乡(镇)、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增强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服务效能。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事项。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