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二)有违法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可抗拒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