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讲座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的传承人;(二)妥善整理、保存与项目传承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管理。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