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授徒、技艺展示、艺术创作、项目研究及学术传播等活动;(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补贴;开展传承传播交流展演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按照相关规定受到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表彰;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