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授徒、技艺展示、艺术创作、项目研究及学术传播等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补贴;

开展传承传播交流展演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按照相关规定受到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表彰;

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