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授徒、技艺展示、艺术创作、项目研究及学术传播等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补贴;
开展传承传播交流展演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按照相关规定受到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表彰;
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