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申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持有的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