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第九条有效犬只的免疫和检疫,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地养犬人携犬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