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手续。

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准养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妥善处理。

机关、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饲养犬只。

前款以外的其他单位一般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者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志,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单位准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批准。

烈性犬的品种和大型犬的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外地犬只及重点管理区以外犬只在重点管理区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携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