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第八条有效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利民原则确定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基层防疫组织为狂犬病免疫点,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携带犬只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取得市农业农村部门监制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一年一次。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