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与林木、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二)在保护河段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停靠船舶、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观测场所上空架设线路;(四)在监测河段取水、排污;(五)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