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体上进行水文监测,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水文监测专用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免缴除船舶检验费外的其他规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