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体上进行水文监测,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

水文监测专用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免缴除船舶检验费外的其他规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