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标准,公布水文测站保护范围:

(一)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内、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二)监测设施和观测场所保护范围:监测设施周围十米,观测场所周围二十米。

水文机构应当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边界地面设立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