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标准,公布水文测站保护范围:(一)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内、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二)监测设施和观测场所保护范围:监测设施周围十米,观测场所周围二十米。水文机构应当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边界地面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