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或者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迁移或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