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通信设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通信设施因自然灾害遭受损毁的,水文机构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