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