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监督管理工作,其水文机构负责水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