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监督管理工作,其水文机构负责水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