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加强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