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资料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水文机构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