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资料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得伪造水文资料,不得漏报、迟报、瞒报水情信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