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单位,应当将监测的水文资料依照国家技术标准整理后,按年度报送省水文机构。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资料进行审核、汇编,并建立水文数据库。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