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并保证监测质量。

水文机构设立的水位、雨量、地下水监测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