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