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家庭、学校和有关组织应当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羁押、服刑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对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及有关组织应当组成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