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对羁押、服刑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或者管理;对其中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或者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