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游泳、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