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一条有效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三)承包地被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