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服兵役、升学、服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