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九条有效矿山企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矿长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对企业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其他副矿长对其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五)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责;(六)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