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员发现矿山企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成企业整改,必要时可以对企业发出《安全监督指令书》;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责成现场负责人立即处理。

矿山企业安全员发现矿山企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负责人。矿长或者有关负责人必须立即赴现场处理。

出现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职工有权撤离现场避险并立即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