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