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规定,有关部门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上缴,不得平调或者挪用。财政部门不得因经济实体取得合法收入减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