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规定,有关部门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上缴,不得平调或者挪用。

财政部门不得因经济实体取得合法收入减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