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推广机构必要的试验、示范基地和生产资料,保障办公、培训用房和必要的设备,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已平调、侵占的,必须限期退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